催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由2年延長至3年
自10月1日起
催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由2年延長至3年
催收物業費的四個核心要點及典型案例
一、自10月1日起催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由2年延長至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6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催收物業費的四個核心要點
1、從2017年10月1日開始,催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由2年變為3年,別超過訴訟時效;
2、業主欠繳物業費,物業公司需要書面催繳,未書面催繳,法院不予支持;
3、書面催繳后需要保留證據;
4、書面催繳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物管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例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繳,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三、典型案例
業主拖欠物業費9.3萬
??谝晃飿I公司起訴超時效被駁回
??谑行阌^長信海景花園業主何先生在2003年至2004年,2010年至2011年期間共拖欠了33個月的物業管理費。直到今年5月,物業公司才向??谛阌^法院提起訴訟。結果,因為超過訴訟時效,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該案被告何先生是長信海景花園業主,共拖欠??陂L信卓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爾物業)33個月的物業費和滯納金共計9.3萬余元。卓爾物業稱多次向何先生催繳未果,但在法庭上,卻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催繳。針對卓爾物業的訴訟請求,何先生在法庭上辯稱,2003至2004年期間未交物業費系因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承諾免除了期間的物業費用,2010至2011年期間系因為房屋漏水物業公司同意減免物業費用,且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秀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被告確實未繳納33個月的物業費。但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在訴訟時效期間,曾不間斷地向被告主張權利,其直至2017年5月27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且被告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8月21日,秀英法院物業巡回法庭對該案作出了判決,駁回卓爾物業的訴訟請求。
法官普法:
10月起債權訴訟時效將延長至3年
秀英法院辦案法官提醒,一般情況下,債權到期,兩年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由(一般有持續的催收、重新確認債權,重新約定履行期限等等,但必須有證據證明),那訴訟到法院,對方提出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抗辯,法院就會以過了訴訟時效駁回起訴。如果被告不提出時效已經屆滿的抗辯,法院也不會主動去審查是否過訴訟時效(司法的被動性),正常依法裁判。而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一般債權的訴訟時效將延長至3年。(微資訊摘編自《南國都市報》,記者:何慧蓉,通訊員:薛瑩婕)